本标准规定了玻璃钢化粪池(以下简称“化粪池”)的原材料、型号与构造、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纤维和不饱和聚酯树脂为主要原材料制作成型的玻璃钢储罐化粪池
本玻璃钢化粪池(环保玻璃钢储罐)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建祥、徐少荣、梁红强、杨青学、李建志、梁彦强、郝吉虎、林永福、翁爱福、余建军、刘贤其、沈玲、黄岳候、邢涛、李荣祥。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钢化粪池(以下简称“化粪池”)的原材料、型号与构造、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纤维和不饱和聚酯树脂为主要原材料制作成型的玻璃钢化粪池(环保玻璃钢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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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体树脂采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其技术指标应符合GB/T8237的要求。
3.2增强材料应采用无碱(或中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连续玻璃纤维纱或玻璃纤维无捻粗纱,玻璃纤维原丝不应采用石蜡型浸润剂,其技术指标应符合GB/T18369、GB/T18370和GB/T18371的要求。
3.3辅助材料所用的胶衣树脂、引发剂、促进剂和颜料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1.2化粪池初始环刚度分别用Ⅰ型(初始环刚度大于等于5000N/m2)和Ⅱ型(初始环刚度大于等于
容积为100m3、初始环刚度为Ⅱ型、直径为3100的玻璃钢化粪池型号表示为:BH-13-Ⅱ-3100-CJ/T××××。
4.2.1化粪池在长度方向可分两格或三格。各格容量应符合GB50015的要求。
5.1.1罐体外表面应有均匀胶衣层,表面光滑、无裂纹,不应有明显划痕,色泽应均匀,外表面缺陷允许修补,但修补后的颜色应保持一致。
5.1.2罐体内表面应为富树脂层,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应有玻璃纤维裸露,无目测可见裂纹、划痕、疵点及白化分层等缺陷,在任取300mm×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4mm的气泡不应超过5个。
5.1.3罐体清掏孔直径不应小于500mm,高度不应小于100mm,边缘应整齐,厚度应均匀、无分层,加工断面应加封树脂。
注:拉伸强度和弯曲强度仅用于检验制品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工艺质量,不作为设计依据。
5.3.4耐酸性:在10%H2SO4溶液中常温浸泡100h,应无异状,强度保留85%以上。
5.3.5耐碱性:在10%NaOH溶液中常温浸泡100h,应无异状,强度保留85%以上。
5.3.9初始环刚度:Ⅰ型初始环刚度应大于等于5000N/m2,Ⅱ型初始环刚度应大于等于10000N/m2。
在化粪池罐体的中央部位的上方(避开清掏孔),用一个质量2000g的钢球,从2m高度自由落下,在钢球冲击处,进行测定。
化粪池宜以回填或其它方式固定,将进出口封闭后注满水,放置24h观察,无渗漏现象及无明显变形。
出厂检验各项均符合要求,判产品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项目,南粤风采36选7允许修补一次重新进行检验,修补后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
产品经检验后,若有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3.1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平稳,在磨擦处应放置软质垫,并用绳子或铁丝扎紧,防止与车厢碰撞。超高应加红色标志,路面情况恶劣小心慢行,以防止颠簸损坏化粪池。
8.3.2 玻璃钢化粪池(环保玻璃钢储罐)在搬运、安装时,钢丝绳不应直接与化粪池接触,不应捆缚清掏孔与进出水管等附件提吊,不应加载吊装。
8.3.3 玻璃钢化粪池(环保玻璃钢储罐)在运输过程中应有专用支座固定,不应在地面滚动、拖拉和碰伤。
8.3.4两台玻璃钢化粪池(环保玻璃钢储罐)同时装运时应用软垫隔开,不应直接接触和碰撞。